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春藤服飾有限公司、黃淑貞、李佳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究為新臺幣1,550,000元,抑為新臺幣1,500,000元?(因民國107年5月8日聲請狀請求之事項第一項所載金額與所附證物本票票面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