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世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春藤服飾有限公司、黃淑貞、李佳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究為新臺幣1,550,000元,抑為新臺幣 1,500,000元?(因民國107年5月8日聲請狀請求之事項第一項所載金額與所附證物本票票面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