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98號聲 請 人 承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昶晃 相 對 人 楊世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 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919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 │ 75,412元 │ │ │CH 0000000│ ├──┤ ├─────┤ │ ├─────┤ │002 │ │106,965元 │ │ │CH 0000000│ ├──┤ ├─────┤ │ ├─────┤ │003 │ │ 26,326元 │ │ │CH 0000000│ ├──┤106年6月21日├─────┤未載 │107年5月31日├─────┤ │004 │ │141,963元 │ │ │CH 0000000│ ├──┤ ├─────┤ │ ├─────┤ │005 │ │ 94,332元 │ │ │CH 0000000│ ├──┤ ├─────┤ │ ├─────┤ │006 │ │ 80,315元 │ │ │CH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