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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

聲請人
猛虎巧克立樂團
代理人
鄭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猛虎巧克立樂團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載明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4月至107年2月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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