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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28號

聲請人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光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相對人
戴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勞訴第20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部分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於民國107年5月30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本案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於第一、二審分別繳納裁判費4,000元、6,000元,合計共10,0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聲請人應負擔三分之一即3,333元,餘由相對人負擔即6,667元(計算式:10,000×1/3=3,333,10,000-3,333=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3,33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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