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ghes Robert Alan 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宮內祥男」之記載,應更正為「Hughes Robert Alan」。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