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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1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12號

聲請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相對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登記地址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設籍地址寄發如件所示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3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查本件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民國10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38641281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於105年12月30日經股東會選任關中旻為清算人,於106年1月4日向本院聲請就任。經聲請人向相對人登記地址即法定代理人居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及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福建省金門縣盤山村16鄰下堡100之8寄送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又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中旻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址,有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6日寧戶字第1060001373號函影本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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