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喬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范煦敏
- 代理人
- 陳光日
- 相對人
-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松輝
姚文亮
李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萬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1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126號及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8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上開假扣押裁定亦經聲請人聲請撤銷,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士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