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喝采生活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簡徐堅 相 對 人 林紫雲 簡徐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九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480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1984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1984號卷宗,核 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