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97號
- 聲請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筱貞
- 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相對人
- 瑋致營造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偉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相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二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0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956,000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2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強制執行撤回狀(以上均為影本)、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1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