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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4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40號

聲請人
田建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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