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25號
- 聲請人
-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笙貴
- 相對人
- 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68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五即2,110元(計算式:14,068×15%=2,1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