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27號

聲請人
陳彥賓
相對人
呈祥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耀

上列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1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與同案原告顏家豪、葉振輝於第一審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7元,嗣原告顏家豪、葉振輝二人撤回訴訟並自行負擔其訴訟標的金額25萬及30萬元部分之訴訟費用共5,950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247元(11,197-5,950=5,24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