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添進
- 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相對人
-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