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相 對 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