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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相對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兆乾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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