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05號聲 請 人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相 對 人 家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黃士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71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10分 之2,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 審查,相對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86元,從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57 元【計算式:12,286元×2/10=2,45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