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林沐樺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興中律師
- 被告
- 黃騰毅
- 被告
- 黃宜君
- 被告
- 莊承恩
- 被告
- 黃柏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福卿之遺產,應按附表一之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繼承人黃福卿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兩造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黃福卿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惟兩造間無法協議分割,且原告共代墊如附表三所示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6,230元及清償被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債務共38萬4,492元,上開二筆費用應先由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分割上開遺產等語。
㈡並聲明:⒈請准分割被繼承人黃福卿之遺產。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除原告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福卿遺產外,被告認為尚有下列遺產均應列如遺產分配,始為公允:⒈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經被繼承人授權轉帳1,263萬7,000元,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應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列入遺產分配。⒉被繼承人因對訴外人黃晚智處理委任事務有報酬請求權。⒊被繼承人與原告於104年8月12日結婚,被繼承人以結婚原因,於104年11月2日將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房地贈與原告,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應予歸扣。⒋被告黃騰毅曾代墊被繼承人醫療費及喪葬費用共23萬4,328 元,應由遺產中先予扣除,返還給被告黃騰毅。⒌至於原告所列附表三所示遺產管理費用,因武昌街及重慶南路房地均係原告在使用,其所衍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⒍又原告所列附表四所示代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共38萬4,492 元等情,其中訴訟費用無法證明係由原告所繳納,且因原告以各種方式阻擾被告出售重慶南路房地,導致需支付彰化銀行多項貸款費用,可歸責於原告,故被告不同意上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⒎被繼承人生前於日盛銀行南門分行保管箱內有價值之動產,應列入遺產分割範圍。⒏被告於被繼承人過世一年後作法事及祭祀費用共花費11萬6,500元,應返還給被告等語。
㈡並聲明:⒈請准以全部變賣方式分割被繼承人黃福卿之遺產。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院心證下:
㈠原告從被繼承人帳戶轉帳1,263萬7,000元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轉帳紀錄、轉帳明細表等件為證,惟經原告到庭抗辯:上開款項係被繼承人生前授權所轉帳,是被繼承人擔心原告日後生活所需,將上開款項贈與給原告等語置辯(見本院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然被告已對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訴訟,目前由本院106年重家訴34號事件另行審理中,且縱使被告獲得勝訴,上開事件尚未判決確定,故被告主張上開款項應列入遺產分配範圍,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㈡被繼承人對訴外人黃晚智處理委任事務有報酬請求權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為原告所不否認,惟原告辯稱:並無上開案件任何卷宗及相關資料,故無法陳報具體金額等語置辯,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故被告主張被繼承人對訴外人黃晚智之委任事務報酬請求權金額應列入遺產分配範圍,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㈢被繼承人於104 年11月2日將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9 樓房地贈與原告,是否得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予以歸扣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建物暨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惟經原告辯稱:原告與被繼承人從90年即開始同居,上開不動產是原告以870 萬所購買,貸款亦是從原告帳戶中扣款等語置辯(見本院107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無法舉證上開房地非原告所自行購買,縱使為被繼承人所贈與,亦是夫妻間單純贈與,故被告主張上開房地應予歸扣,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㈣被告黃騰毅曾代墊被繼承人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共23萬4,328 元,應由遺產中先予扣除,返還給被告黃騰毅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及喪葬費各項單據為證,且原告並無爭執,從而,被告此項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原告附表三所列遺產管理費用66,230元及附表四所列代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共38萬4,492 元部分: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電話費、信用卡費、水電費、管理費各項單據等件為證;惟經被告抗辯:武昌街及重慶南路房地均係原告在使用,其所衍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及附表四所列彰化銀行違約金係因原告以各種方式阻擾被告出售重慶南路房地所致等語置辯;然依民法第1150條、第1151條之規定,繼承人於遺產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關係,關於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故因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甚明,且原告身為繼承人之一,認為出售價額過低而不同意出售,係屬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並非因此就重慶南路房地因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產生之債務就此移轉給原告,從而,被告主上開抗辯,為無理由,不足採信,全體繼承人應從遺產中支付45萬0,722元返還給原告(計算式:66,230元+38萬4,492元=45萬0,722元)。
㈥被繼承人生前於日盛銀行南門分行保管箱內有價值之動產,應列入遺產分割範圍部分:被告主張之事實,為原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被告並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證明上開保管箱內存在具有價值之動產可資分配,從而,被告主上開主張,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㈦被告黃騰毅於被繼承人過世一年後作法事及祭祀費用共花費11萬6,500元,應返還給被告黃騰毅部分:被繼承人於106年3月15日死亡,被告黃騰毅主張於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4日依習俗辦理」對年各項祭祀費用,然上開費用並未得到全體繼承人所同意,且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從而,被告主上開主張,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㈧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黃福卿於106年3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共同繼承,惟有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㈨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 遺 產 項 目 │分 割 方 法 │ ├───┼───────────────┼──────────┤ │ 0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2 │同上地段996建號(門牌號碼:臺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北市○○區○○街0段000○0號5樓│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之6)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0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5)│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4 │同上地段73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10000分之145)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5 │同上地段347建號(門牌號碼:臺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北市○○區○○○路0段0號8樓之3│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 ├───┼───────────────┼──────────┤ │ 06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權利範圍:2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7 │同上地段53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2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8 │同上地段5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2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09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變價後,按附表二所示│ │ │(權利範圍:全部)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22,746元│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11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2,663元 │ │ ├───┼───────────────┼──────────┤ │ 12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13,344元 │ │ ├───┼───────────────┼──────────┤ │ 13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1,683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14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658元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0,355元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84,141元 │ │ ├───┼───────────────┼──────────┤ │ 17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3,191元 │ │ ├───┼───────────────┼──────────┤ │ 18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7,114元 │ │ ├───┼───────────────┼──────────┤ │ 19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8,198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450 │ │ │ │元 │ │ ├───┼───────────────┼──────────┤ │ 2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53元 │ │ ├───┼───────────────┼──────────┤ │ 22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1,583元 │ │ ├───┼───────────────┼──────────┤ │ 23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由原告單獨取得 │ │ │存款:2,059元 │ │ ├───┼───────────────┼──────────┤ │ 2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2,067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12,559元│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6 │京城商業銀行存款:1,975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 ├───┼───────────────┼──────────┤ │ 2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27至編號60股票全│ │ │24股 │數變賣後,分配如下:│ ├───┼───────────────┤㈠先由原告取得 │ │ 28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674,683元(說明: │ │ │5,674股 │ 原告共代墊45萬 │ ├───┼───────────────┤ 0,722元,扣除從編 │ │ 29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5│ 號10至編號26所取得│ │ │股 │ 之38萬6,039元,尚 │ ├───┼───────────────┤ 可分配674,683元) │ │ 3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㈡先由被告黃騰毅取得│ │ │3,130股 │ 23萬4,328元。 │ ├───┼───────────────┤㈢其餘按附表二所示 │ │ 3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05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 │股 │ │ ├───┼───────────────┤ │ │ 3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2,595股 │ │ ├───┼───────────────┤ │ │ 3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615股 │ │ ├───┼───────────────┤ │ │ 34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248 │ │ │ │股 │ │ ├───┼───────────────┤ │ │ 35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4,600股 │ │ ├───┼───────────────┤ │ │ 36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711股 │ │ ├───┼───────────────┤ │ │ 3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045股 │ │ ├───┼───────────────┤ │ │ 3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29 │ │ │ │股 │ │ ├───┼───────────────┤ │ │ 39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22 │ │ │ │股 │ │ ├───┼───────────────┤ │ │ 40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64 │ │ │ │股 │ │ ├───┼───────────────┤ │ │ 4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73 │ │ │ │股 │ │ ├───┼───────────────┤ │ │ 42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0股 │ │ ├───┼───────────────┤ │ │ 4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93 │ │ │ │股 │ │ ├───┼───────────────┤ │ │ 44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750股 │ │ ├───┼───────────────┤ │ │ 45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20 │ │ │ │股 │ │ ├───┼───────────────┤ │ │ 4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500股 │ │ ├───┼───────────────┤ │ │ 47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69 │ │ │ │股 │ │ ├───┼───────────────┤ │ │ 48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8,531股 │ │ ├───┼───────────────┤ │ │ 4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801股 │ │ ├───┼───────────────┤ │ │ 50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2,703股 │ │ ├───┼───────────────┤ │ │ 5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151股 │ │ ├───┼───────────────┤ │ │ 52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1,795股 │ │ ├───┼───────────────┤ │ │ 53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2,151股 │ │ ├───┼───────────────┤ │ │ 54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35股 │ │ ├───┼───────────────┤ │ │ 55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4股 │ │ ├───┼───────────────┤ │ │ 5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943股 │ │ ├───┼───────────────┤ │ │ 57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05 │ │ │ │股 │ │ ├───┼───────────────┤ │ │ 58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股 │ │ ├───┼───────────────┤ │ │ 59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327股 │ │ ├───┼───────────────┤ │ │ 60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380 │ │ │ │股 │ │ └───┴───────────────┴──────────┘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01 │ 林沐樺 │ 1/5 │ ├───┼─────┼──────┤ │ 02 │ 黃騰毅 │ 1/5 │ ├───┼─────┼──────┤ │ 03 │ 黃宜君 │ 1/5 │ ├───┼─────┼──────┤ │ 04 │ 莊承恩 │ 1/5 │ ├───┼─────┼──────┤ │ 05 │ 黃柏鈞 │ 1/5 │ └───┴─────┴──────┘ 附表三: ┌───┬──────────────────┬───────┐ │編 號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 01 │武昌街房地106年房屋稅 │2,591元 │ ├───┼──────────────────┼───────┤ │ 02 │武昌街房地106年4月水費 │241元 │ ├───┼──────────────────┼───────┤ │ 03 │武昌街房地106年6月水費 │189元 │ ├───┼──────────────────┼───────┤ │ 04 │武昌街房地106年10月水費 │220元 │ ├───┼──────────────────┼───────┤ │ 05 │武昌街房地106年12月水費 │241元 │ ├───┼──────────────────┼───────┤ │ 06 │武昌街房地107年2月水費 │220元 │ ├───┼──────────────────┼───────┤ │ 07 │武昌街房地107年4月水費 │220元 │ ├───┼──────────────────┼───────┤ │ 08 │武昌街房地107年6月水費 │225元 │ ├───┼──────────────────┼───────┤ │ 09 │武昌街房地107年8月水費 │220元 │ ├───┼──────────────────┼───────┤ │ 10 │武昌街房地106年3 ~ 5月電費 │388元 │ ├───┼──────────────────┼───────┤ │ 11 │武昌街房地106年5 ~ 7月電費 │348元 │ ├───┼──────────────────┼───────┤ │ 12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8 ~ 10月電費 │401元 │ ├───┼──────────────────┼───────┤ │ 13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2月 ~ 107年2月電費│150元 │ ├───┼──────────────────┼───────┤ │ 14 │武昌街房地107年1 ~ 3月電費 │526元 │ ├───┼──────────────────┼───────┤ │ 15 │武昌街房地107年3 ~ 5月電費 │450元 │ ├───┼──────────────────┼───────┤ │ 16 │武昌街房地106年3、4月管理費 │2,218元 │ ├───┼──────────────────┼───────┤ │ 17 │武昌街房地106年5、6月管理費 │2,218元 │ ├───┼──────────────────┼───────┤ │ 18 │武昌街房地106年7 ~ 10月管理費 │4,436元 │ ├───┼──────────────────┼───────┤ │ 19 │武昌街房地106年11 ~ 12月管理費 │2,218元 │ ├───┼──────────────────┼───────┤ │ 20 │武昌街房地107年3 ~ 10月管理費 │8,872元 │ ├───┼──────────────────┼───────┤ │ 21 │武昌街房地107年1 ~ 3月有線電視收視費│1,470元 │ ├───┼──────────────────┼───────┤ │ 22 │重慶南路房地火險保險費 │1,648元 │ ├───┼──────────────────┼───────┤ │ 23 │重慶南路房地重慶南路房地 │300元 │ ├───┼──────────────────┼───────┤ │ 24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4月水費 │1,047元 │ ├───┼──────────────────┼───────┤ │ 25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6月水費 │276元 │ ├───┼──────────────────┼───────┤ │ 26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0月水費 │276元 │ ├───┼──────────────────┼───────┤ │ 27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2月水費 │260元 │ ├───┼──────────────────┼───────┤ │ 28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2月水費 │268元 │ ├───┼──────────────────┼───────┤ │ 29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4月水費 │276元 │ ├───┼──────────────────┼───────┤ │ 30 │重慶南路房地105年12月~ 106年2月電費 │467元 │ ├───┼──────────────────┼───────┤ │ 31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2 ~ 4月電費 │446元 │ ├───┼──────────────────┼───────┤ │ 32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4 ~ 6月電費 │192元 │ ├───┼──────────────────┼───────┤ │ 33 │武昌街房地106年7 ~ 9月電費 │687元 │ ├───┼──────────────────┼───────┤ │ 34 │武昌街房地106年9 ~ 11月電費 │758元 │ ├───┼──────────────────┼───────┤ │ 35 │武昌街房地106年11月 ~ 107年1月電費 │293元 │ ├───┼──────────────────┼───────┤ │ 36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8 ~ 10月電費 │300元 │ ├───┼──────────────────┼───────┤ │ 37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2月管理費 │1,800元 │ ├───┼──────────────────┼───────┤ │ 38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3月管理費 │1,800元 │ ├───┼──────────────────┼───────┤ │ 39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4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0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5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1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6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2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7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3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8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4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9月管理費 │1,800元 │ ├───┼──────────────────┼───────┤ │ 45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0 ~ 12月管理費 │5,700元 │ ├───┼──────────────────┼───────┤ │ 46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1 ~ 3月管理費 │5,400元 │ ├───┼──────────────────┼───────┤ │ 47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4、5月管理費 │3,600元 │ ├───┼──────────────────┼───────┤ │ 48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3月瓦斯費 │374元 │ ├───┼──────────────────┼───────┤ │ 49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3月瓦斯費 │707元 │ ├───┼──────────────────┼───────┤ │ 50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9月瓦斯費 │131元 │ ├───┼──────────────────┼───────┤ │ 51 │重慶南路房地106年11月瓦斯費 │120元 │ ├───┼──────────────────┼───────┤ │ 52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1月瓦斯費 │120元 │ ├───┼──────────────────┼───────┤ │ 53 │重慶南路房地107年1 ~ 3月瓦斯費 │120元 │ ├───┼──────────────────┼───────┤ │ 共計 │ │66,230元 │ └───┴──────────────────┴───────┘ 附表四: ┌───┬─────────────────┬───────┐ │編號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 01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104元 │ ├───┼─────────────────┼───────┤ │ 02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462元 │ ├───┼─────────────────┼───────┤ │ 03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274元 │ ├───┼─────────────────┼───────┤ │ 04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4月電話費│79元 │ ├───┼─────────────────┼───────┤ │ 05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4月電話費│26元 │ ├───┼─────────────────┼───────┤ │ 06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3月電話費│70元 │ ├───┼─────────────────┼───────┤ │ 07 │號碼:00000000電話,106年4月電話費│26元 │ ├───┼─────────────────┼───────┤ │ 0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6年3月帳款│11,229元 │ ├───┼─────────────────┼───────┤ │ 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6年4月帳款│8,941元 │ ├───┼─────────────────┼───────┤ │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06年5月帳款│386元 │ ├───┼─────────────────┼───────┤ │ 1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審字第244號裁判費│46,050元 │ ├───┼─────────────────┼───────┤ │ 1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285│1,010元 │ │ │號裁判費 │ │ ├───┼─────────────────┼───────┤ │ 13 │最高法院106年民訴字第27號民事事件 │1,000元 │ │ │民事訴訟費 │ │ ├───┼─────────────────┼───────┤ │ 14 │106年3月2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3,187元 │ │ │息 │ │ ├───┼─────────────────┼───────┤ │ 15 │106年5月5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 │14,602元 │ │ │息、違約金 │ │ ├───┼─────────────────┼───────┤ │ 16 │106年8月11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4,136元 │ │ │息、違約金 │ │ ├───┼─────────────────┼───────┤ │ 17 │106年8月3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4,606元 │ │ │息、違約金 │ │ ├───┼─────────────────┼───────┤ │ 18 │106年3月2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5,480元 │ │ │息 │ │ ├───┼─────────────────┼───────┤ │ 19 │106年5月5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 │17,141元 │ │ │息、違約金 │ │ ├───┼─────────────────┼───────┤ │ 20 │106年8月11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6,594元 │ │ │息、違約金 │ │ ├───┼─────────────────┼───────┤ │ 21 │106年8月30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17,146元 │ │ │息、違約金 │ │ ├───┼─────────────────┼───────┤ │ 22 │健保費2筆(4,296 + 254 = 4,550)│4,550元 │ ├───┼─────────────────┼───────┤ │ 23 │106年10月3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62,476元 │ │ │息、違約金 │ │ ├───┼─────────────────┼───────┤ │ 24 │106年10月16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 │31,744元 │ │ │利息、違約金 │ │ ├───┼─────────────────┼───────┤ │ 25 │106年11月9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利│30,719元 │ │ │息、違約金 │ │ ├───┼─────────────────┼───────┤ │ 26 │106年11月13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 │31,739元 │ │ │利息 │ │ ├───┼─────────────────┼───────┤ │ 27 │106年12月15日償付彰化商業銀行借款 │30,715元 │ │ │利息 │ │ ├───┼─────────────────┼───────┤ │合計 │ │384,49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