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盧姿如

上訴人
陳玉馨
上訴人
陳耿忠
上訴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11,565 元(計算式:本件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上訴二審須再加徵十分之五),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與第2項、第442條第2 項,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