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陳玉馨
- 上訴人
- 陳耿忠
- 上訴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元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峰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11,565 元(計算式:本件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上訴二審須再加徵十分之五),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與第2項、第442條第2 項,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