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上 訴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曾於107 年11月6 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然該狀並未就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應如何變更或廢棄提出上訴聲明,難認已補正上訴聲明;再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9 萬4794元,倘上訴人係就前開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2780元,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工程法庭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