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 萬0,3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7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外,上訴人並業經命令解散,迄今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依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或選任外,應以上訴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適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