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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施順耀、鄭文煜

  • 原告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進文即福昌玻璃工程行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   告 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順耀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告 許進文即福昌玻璃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吳昌銘律師 受告知人  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煜 訴訟代理人 鄭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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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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