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宇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幸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野大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民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4,2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7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