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 原告
-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彬
- 被告
- 喬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風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