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陳建元、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詹文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9,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472元(捌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