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鎮銘
- 上訴人
-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金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萬0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544萬6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