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7號
- 原告
- 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哲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堅
- 訴訟代理人
- 林悟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