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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告
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楷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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