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吳欣修、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正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被 上 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5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249,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49,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