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 原告
- 達力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芳儀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仲軒律師
- 被告
- 澄田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