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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訴人
浤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陽興金屬工程行即林雲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關於反訴為20萬元,合計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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