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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訴人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訴訟代理人
林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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