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弘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正旭
- 訴訟代理人
- 林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