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8號原 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