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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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