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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8號

原告
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蘇思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523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具狀變更其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3萬2,75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233萬2,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8,523元,應再補繳5,643元【計算式:24,166-18,523=5,6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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