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瓊
- 被上訴人
-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1號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