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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返還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上訴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瓊
被上訴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1號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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