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199號
- 原告
-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光裕
- 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 被告
-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游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伍仟零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1萬1,0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嗣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45萬5,0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301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3年5月23日簽訂「京板澤建案」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1791、1792、1796、1797、1798、1799地號土地建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原告有施作追加工程,工程項目如附表所示,共計345萬5,055元。系爭追加工程已施作完成,系爭工程並於105年11月取得使用執照,惟被告迄今均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及民法承攬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追加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5萬5,0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為總價承包,若有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之情形,以經被告簽認者為限,原告追加工程款經被告工地人員簽認者,僅有193萬7,215元,其餘部分原告雖提出會議記錄,然被告人員於會議開始前即簽名其上,且會議記錄為原告片面所製作,不足為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工程會議記錄、備忘錄、使用執照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72頁),而被告當庭對附表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業經原告已為施作等情並不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及民法承攬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計345萬5,055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4日(有送達證書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之約定及民法承攬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45萬5,055元及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工程項目 │數量 │單價 │複價 │ │ │ │ │(新臺幣)│ │ ├──┼───────┼───┼─────┼─────┤ │ 1 │基地廢棄基礎舊│1式 │154,371元 │154,371元 │ │ │有構造物打除 │ │ │ │ ├──┼───────┼───┼─────┼─────┤ │ 2 │永大電梯型式變│1式 │152,000元 │152,000元 │ │ │更辦理費用追加│ │ │ │ ├──┼───────┼───┼─────┼─────┤ │ 3 │1FL管委會空間 │1式 │84,554元 │84,554元 │ │ │礦纖天花板 │ │ │ │ ├──┼───────┼───┼─────┼─────┤ │ 4 │R3F水箱隔RC牆 │1式 │46,701元 │46,701元 │ ├──┼───────┼───┼─────┼─────┤ │ 5 │屋頂格柵及瓦斯│1式 │431,561元 │431,561元 │ │ │包管格柵 │ │ │ │ ├──┼───────┼───┼─────┼─────┤ │ 6 │浴廁平頂變更為│1式 │43,470元 │43,470元 │ │ │矽酸鈣天花板刷│ │ │ │ │ │水泥漆 │ │ │ │ ├──┼───────┼───┼─────┼─────┤ │ 7 │2F-AB戶窗戶下 │1式 │7,403元 │7,403元 │ │ │補矽酸鈣版天花│ │ │ │ │ │板刷水泥漆 │ │ │ │ │ │ │ │ │ │ ├──┼───────┼───┼─────┼─────┤ │ 8 │1F車道SUS防水 │1式 │74,130元 │74,130元 │ │ │閘門推開式 │ │ │ │ ├──┼───────┼───┼─────┼─────┤ │ 9 │1F店鋪A捲門及 │1式 │79,800元 │79,800元 │ │ │店鋪D防火門SUS│ │ │ │ ├──┼───────┼───┼─────┼─────┤ │ 10 │信箱牆打石工程│1式 │7,875元 │7,875元 │ ├──┼───────┼───┼─────┼─────┤ │ 11 │1F戶外車庫不鏽│1式 │71,400元 │71,400元 │ │ │鋼捲門 │ │ │ │ ├──┼───────┼───┼─────┼─────┤ │ 12 │梯廳貼80*80壁 │1式 │130,431元 │130,431元 │ │ │磚貼工 │ │ │ │ ├──┼───────┼───┼─────┼─────┤ │ 13 │1FL圍牆抿石子 │1式 │326,435元 │326,435元 │ ├──┼───────┼───┼─────┼─────┤ │ 14 │RF曬衣架 │1式 │39,690元 │39,690元 │ ├──┼───────┼───┼─────┼─────┤ │ 15 │廚房矽酸天花板│1㎡ │43,428元 │43,428元 │ │ │刷水泥漆 │ │ │ │ ├──┼───────┼───┼─────┼─────┤ │ 16 │1F南雅西路側東│1式 │182,548元 │182,548元 │ │ │向戶外地坪 │ │ │ │ ├──┼───────┼───┼─────┼─────┤ │ 17 │1F戶外車位地坪│1式 │108,120元 │108,120元 │ │ │二次施工 │ │ │ │ ├──┼───────┼───┼─────┼─────┤ │ 18 │污水變更-外管 │1式 │889,697元 │889,697元 │ │ │銜接變更為潛盾│ │ │ │ │ │施工 │ │ │ │ ├──┼───────┼───┼─────┼─────┤ │ 19 │全棟增設排水吸│1式 │479,210元 │479,210元 │ │ │氣閥工程 │ │ │ │ ├──┼───────┼───┼─────┼─────┤ │ 20 │配合業主要求- │1式 │48,723元 │48,723元 │ │ │代訂無障礙廁所│ │ │ │ │ │設施 │ │ │ │ ├──┼───────┼───┼─────┼─────┤ │ 21 │B1F-B3F車道燈 │1式 │34,550元 │34,550元 │ │ │增設開關工程 │ │ │ │ │ │ │ │ │ │ ├──┼───────┼───┼─────┼─────┤ │ 22 │1F-D後院增設燈│1式 │18,958元 │18,958元 │ │ │具及開關箱盤電│ │ │ │ │ │器追加工程 │ │ │ │ ├──┼───────┼───┼─────┼─────┤ │合計│ │ │ │3,455,055 │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