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翁光裕、陳游龍
- 原告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199號原 告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伍仟零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1萬1,0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嗣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45萬5,0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301頁),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 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3年5月23日簽訂「京板澤建案」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1791、1792、1796、1797、1798、1799地號土地建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原告有施作追加工程,工程項目如附表所示,共計345萬5,055元。系爭追加工程已施作完成,系爭工程並於105年11月取得使用執照,惟被告迄 今均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及民法承攬法律關係 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追加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5萬5,0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為總價承包,若有追加減工程項目或數量之情形,以經被告簽認者為限,原告追加工程款經被告工地人員簽認者,僅有193萬7,215元,其餘部分原告雖提出會議記錄,然被告人員於會議開始前即簽名其上,且會議記錄為原告片面所製作,不足為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工程會議記錄、備忘錄、使用執照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72頁),而被告當庭對附表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業經原告已 為施作等情並不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及民法承攬契約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計345萬5,055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4日(有送達證書回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之約定及民法承攬法律關係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45萬5,055元及自10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編號│工程項目 │數量 │單價 │複價 ││ │ │ │(新臺幣)│ │├──┼───────┼───┼─────┼─────┤│ 1 │基地廢棄基礎舊│1式 │154,371元 │154,371元 ││ │有構造物打除 │ │ │ │├──┼───────┼───┼─────┼─────┤│ 2 │永大電梯型式變│1式 │152,000元 │152,000元 ││ │更辦理費用追加│ │ │ │├──┼───────┼───┼─────┼─────┤│ 3 │1FL管委會空間 │1式 │84,554元 │84,554元 ││ │礦纖天花板 │ │ │ │├──┼───────┼───┼─────┼─────┤│ 4 │R3F水箱隔RC牆 │1式 │46,701元 │46,701元 │├──┼───────┼───┼─────┼─────┤│ 5 │屋頂格柵及瓦斯│1式 │431,561元 │431,561元 ││ │包管格柵 │ │ │ │├──┼───────┼───┼─────┼─────┤│ 6 │浴廁平頂變更為│1式 │43,470元 │43,470元 ││ │矽酸鈣天花板刷│ │ │ ││ │水泥漆 │ │ │ │├──┼───────┼───┼─────┼─────┤│ 7 │2F-AB戶窗戶下 │1式 │7,403元 │7,403元 ││ │補矽酸鈣版天花│ │ │ ││ │板刷水泥漆 │ │ │ ││ │ │ │ │ │├──┼───────┼───┼─────┼─────┤│ 8 │1F車道SUS防水 │1式 │74,130元 │74,130元 ││ │閘門推開式 │ │ │ │├──┼───────┼───┼─────┼─────┤│ 9 │1F店鋪A捲門及 │1式 │79,800元 │79,800元 ││ │店鋪D防火門SUS│ │ │ │├──┼───────┼───┼─────┼─────┤│ 10 │信箱牆打石工程│1式 │7,875元 │7,875元 │├──┼───────┼───┼─────┼─────┤│ 11 │1F戶外車庫不鏽│1式 │71,400元 │71,400元 ││ │鋼捲門 │ │ │ │├──┼───────┼───┼─────┼─────┤│ 12 │梯廳貼80*80壁 │1式 │130,431元 │130,431元 ││ │磚貼工 │ │ │ │├──┼───────┼───┼─────┼─────┤│ 13 │1FL圍牆抿石子 │1式 │326,435元 │326,435元 │├──┼───────┼───┼─────┼─────┤│ 14 │RF曬衣架 │1式 │39,690元 │39,690元 │├──┼───────┼───┼─────┼─────┤│ 15 │廚房矽酸天花板│1㎡ │43,428元 │43,428元 ││ │刷水泥漆 │ │ │ │├──┼───────┼───┼─────┼─────┤│ 16 │1F南雅西路側東│1式 │182,548元 │182,548元 ││ │向戶外地坪 │ │ │ │├──┼───────┼───┼─────┼─────┤│ 17 │1F戶外車位地坪│1式 │108,120元 │108,120元 ││ │二次施工 │ │ │ │├──┼───────┼───┼─────┼─────┤│ 18 │污水變更-外管 │1式 │889,697元 │889,697元 ││ │銜接變更為潛盾│ │ │ ││ │施工 │ │ │ │├──┼───────┼───┼─────┼─────┤│ 19 │全棟增設排水吸│1式 │479,210元 │479,210元 ││ │氣閥工程 │ │ │ │├──┼───────┼───┼─────┼─────┤│ 20 │配合業主要求- │1式 │48,723元 │48,723元 ││ │代訂無障礙廁所│ │ │ ││ │設施 │ │ │ │├──┼───────┼───┼─────┼─────┤│ 21 │B1F-B3F車道燈 │1式 │34,550元 │34,550元 ││ │增設開關工程 │ │ │ ││ │ │ │ │ │├──┼───────┼───┼─────┼─────┤│ 22 │1F-D後院增設燈│1式 │18,958元 │18,958元 ││ │具及開關箱盤電│ │ │ ││ │器追加工程 │ │ │ │├──┼───────┼───┼─────┼─────┤│合計│ │ │ │3,455,055 ││ │ │ │ │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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