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1號
- 原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地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但亦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附卷足證。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