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藍偉成、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蕭孟偉、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阿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成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受 告知人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