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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智暉

上訴人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918萬9875元,及自10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2918萬9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3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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