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9號上 訴 人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