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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1號

原告
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簡文哲
被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思瑩律師

      王聖傑

      張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20分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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