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1號
- 原告
- 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工業
- 訴訟代理人
- 簡文哲
- 被告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思瑩律師
王聖傑
張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20分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