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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鄉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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