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原 告 森豐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張宜斌律師 王琇慧律師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森豐鷹架有限公司等二人起訴未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354元、106,248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