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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徐千惠

  • 當事人
    廖淑君即均捷視訊企業社聯維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4號原   告 廖淑君即均捷視訊企業社 被   告 聯維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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