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0號原 告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李松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柏年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7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31,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07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