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度建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茗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茗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佑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64萬4,39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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