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3號
- 原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盈佳律師
- 被告
- 華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藍華邦
沈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