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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原告
躍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連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2,092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10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472,228元,及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2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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