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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82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82號

上訴人
品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上訴人
許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82 號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5,6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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