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84號
- 原告
- 榮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浤瑋
- 訴訟代理人
- 廖至中律師
- 被告
-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聰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