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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汪曉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判決,於110年4月19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11,531,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參佰貳拾捌元(170,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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