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宏茂、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人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宏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5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 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