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3號
- 原告
-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廷
- 被告
-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