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3號原 告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