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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賴秋萍

  • 當事人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3號原   告 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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