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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9號

原告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瑋
訴訟代理人
曹永安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承風律師
被告
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遠佳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東王大廈管理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000號1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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